新《商标法》施行后商标代理工作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2014-06-04 21:02:20上一篇 |下一篇

新《商标法》施行后商标代理工作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修正后的《商标法》于2014年5 月1日起施行。新《商标法》共有53处修改,其中对商标代理机构管理所增加的条款是亮点之一。

商标代理机构自取消行政审批十多年来,商标代理业处于无准入条件、无法律规范约束、行业管理不完善的状态。由于法律缺失和管理缺位,商标代理行业中虚假代理、不正当竞争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但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也给商标代理行业带来不少负面形象。本次修法关于商标代理的条款从原来的一条增至四条,所增的三条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了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工作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2、保密责任:明确须承担所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

3、风险告知和提示义务:明确了商标代理机构对具有根据新商标法可能不得注册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

4、不得助纣为虐:明确了商标代理机构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形下,不得帮助委托人恶意抢注商标;

5、限制自身注册:明确了商标代理机构本身只能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

6、设立行业惩戒:要求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严格准入条件、对违规者进行惩戒并向社会公布;

7、规范商标事务的操作:不得伪造、变造或使用这类文件、印章和签名;

8、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不得诋毁同行或以不正当手段扰乱行业市场秩序;

9、明确违法后果: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新《商标法》对商标代理机构加强管理无疑是明确的。新增第十九条针对近年来有些商标代理机构在明知注册不能仍故意隐瞒对委托人不利的情况或大包大揽、个别商标代理机构帮助委托人恶意抢注商标以及有些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局规定国内个人不得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况下,代商标职业抢注人抢注他人商标给予了纠偏性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建立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将起到推动作用;第六十八条增设了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给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代理机构加强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新商标法施行后,笔者认为商标代理机构在业务工作中必须注意六个方面:

1、商标代理机构要以诚实信用、正当经营为立身之本,企业主、管理者、工作人员都要树立这一经营理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正当经营应该是保障企业长期经营的综合成本最低的经营方式;违反诚信、以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经营,或许一时可能获得某些利益,但会埋下各种隐患。

2、商标代理机构要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围绕新商标法增加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代理业务的流程和操作,特别在委托人商业秘密的保护、应尽的注意义务、规范代理工作的操作等方面加以完善。

一是在委托人商业秘密保护方面,要认真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商业秘密的规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以及各种司法案例,了解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在委托合同(或构成委托合同的其它文件)中对此予以明确、在与委托人的联络中注意相关情形的界定。

二是对于委托人商标的可注册性,除了要求工作人员从一般性专业角度提供意见之外,在委托合同(或构成委托合同的其它文件)中向委托人说明商标注册的不确定性, 规避风险。

三是要求代理人员对于明显或疑似属于委托人恶意抢注商标的,应向委托人说明法律规定、并详细了解委托人的注册意图,需要时与管理层说明和探讨研究,并在委托合同中说明相关情况。对于委托人纯属恶意抢注的情况,应婉拒代理。管理层应对代理机构所接受的委托事项有监督检查机制,发现工作人员有疏漏或不当接受委托的情况,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四是对于在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委托人来不及提供签章的情况,应从委托人处得到代为签章的授权,而避免在涉外代理中时有发生的因时间紧、沟通不便、联络路径繁多导致的代签、变造签名的情况,在不得不代签的情况下,也应及时得到委托人的追认。

3、商标代理机构只在自己确有需要在代理业务之外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况下,比如在提供商业咨询服务、法律研究、教育培训、组织专业会议等,进行相应的商标注册申请。

4、商标代理机构要积极促进行业协会的成立,并及时沟通和了解行业管理的最新情况。

5、商标代理人要严格按规则办事,以免因违规而给所在的商标代理机构带来损害;商标代理人在工作中认为规则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嫌的,应及时向管理层反映,督促所在代理机构加强管理。

6、商标代理人要努力提高各方面的业务水平,在业务开拓、向客户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的过程中,向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而不出明显的错误和漏洞,从而避免日后被委托人追究。不为了追求业务而对委托人明显的恶意行为接受委托。

综上所述,新商标法要求商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并针对近年来不断出现的各类违反诚信原则的现象作出纠偏规定;商标代理机构要以诚信为本,才能真正保障委托人利益,也有利于自己所处在的代理市场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