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

2013-08-09 17:29:45上一篇 |下一篇

当他人的商标已经注册成功,注册成功日起,满三年的,可以以该商标三年未使用为理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商标局会向商标持有人送达通知,要求提交近三年内的商标使用证据,商标持有人未收到,或者未提交,或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规范的,视为未使用,商标会被撤销。


或商标已注册,但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